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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物价局关于利用扩大跨省区电力交易规模等措施降低工商业单一制目录电价的通知

沪价管〔2018〕35号
2018-09-11

上海市物价局关于利用扩大跨省区电力交易规模等措施降低工商业单一制目录电价的通知

沪价管〔2018〕35号

上海市物价局关于利用扩大跨省区电力交易规模等措施降低工商业单一制目录电价的通知

国网上海市电力公司: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利用扩大跨省区电力交易规模等措施降低一般工商业电价有关事项的通知》(发改价格〔2018〕1053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降低一般工商业目录电价有关事项的通知》(发改价格〔2018〕1191号)等文件要求,经市政府同意,决定降低本市工商业单一制目录电价,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市“工商业及其他”单一制电价平均每千瓦时下调7.18分钱(调整后的上海市销售电价表详见附件1)。本市输配电价按照降价后的工商业电价水平相应进行调整(调整后的上海市输配电价表详见附件2)。

二、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征收标准降低25%,降低后征收标准为每千瓦时0.783分钱。

三、取消铁合金、烧碱(含离子膜)电价类别,原执行该电价类别的电力用户改为执行“工商业及其他”两部制分时电价,其中,向电网企业直接报装的经营性集中式充换电设施用电,2025年前免收基本电费。

四、向家坝送上海水电落地电价调整为每千瓦时0.4155元。

五、自备电厂按国家有关规定需承担政策性交叉补贴,征收标准暂定为0.103元/千瓦时,由市电力公司收取相关资金,实行专款专账管理,并全部用于降低工商业电价。自备电厂余热、余压、余气机组自发自用电量可免收交叉补贴。

六、上述调价自2018年7月1日执行。

七、自发文之日起,变压器容量在100(含)-315(不含)千伏安之间的“工商业及其他”两部制电力用户(含低压两部制用户),可自行选择执行两部制或单一制目录电价。具体可由用户向电网申请办理,并自申请后下一计费周期执行,变更周期不少于6个月。

八、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降低一般工商业电价有关事项的通知》(发改价格〔2018〕500号)要求,完善两部制电价制度,两部制电力用户可自愿选择按变压器容量或合同最大需量缴纳电费,也可选择按实际最大需量缴纳电费。

九、请市电力公司精心组织、周密安排,做好用户宣传解释工作,确保降价措施执行到位。工商业用户电价标准调整需清算抵扣的,要按规定抵扣或退补用户。

附件:

1、上海市销售电价表

2、2017-2019年上海电网输配电价表

上海市物价局

2018年9月11日

附件1:上海市销售电价表
表1:上海市非居民用户电价表(分时)
单位:元/千瓦时
用电分类电度电价基本电费
非夏季夏季
不满1千伏10千伏35千伏110千伏及以上不满1千伏10千伏35千伏110千伏及以上最大需量(元/千瓦·月)变压器容量(元/千伏安·月)
单一制工商业及其他用电峰时段0.9170.8900.8630.9480.9210.894
谷时段0.4400.4130.3860.4710.4440.417
农业生产用电峰时段0.7490.7290.7090.7490.7290.709
谷时段0.3830.3630.3430.3830.3630.343
两部制工商业及其他用电峰时段1.1061.0761.0461.0211.1481.1181.0881.0634228
平时段0.6780.6480.6180.5930.7200.6900.6600.6354228
谷时段0.3160.3100.3040.2980.2510.2450.2390.2334228
注:分时电价时段划分为:
一、单一制:峰时段(6-22时),谷时段(22时-次日6时);
二、两部制非夏季:峰时段(8-11时、18-21时),平时段(6-8时、11-18时、21-22时),谷时段(22时-次日6时);
三、两部制夏季:峰时段(8-11时、13-15时,18-21时),平时段(6-8时、11-13时、15-18时,21-22时),谷时段(22时-次日6时)。
上海市销售电价表
表2:上海市非居民用户电价表(未分时)
单位:元/千瓦时
用电分类电度电价基本电费
非夏季夏季
不满1千伏10千伏35千伏110千伏及以上不满1千伏10千伏35千伏110千伏及以上最大需量(元/千瓦·月)变压器容量(元/千伏安·月)
单一制工商业及其他用电0.7900.7670.7450.7270.8210.7990.7760.758
其中:下水道动力用电0.6910.6660.6410.6210.7260.7010.6760.656
农业生产用电0.7070.6820.6570.7070.6820.657
其中:农副业动力用电0.4430.4410.4380.4430.4410.438
排灌动力用电0.3880.3860.3830.3880.3860.383
两部制工商业及其他用电0.6960.6710.6460.6260.7380.7130.6880.6684228
注:以上电价均含政府性基金及附加,具体为:
一、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0.783分钱;
二、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农业生产用电除外)0.62分钱;
三、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居民用电0.1分钱,其他各类用电(农业生产用电除外)1.9分钱;
上海市销售电价表
表3:上海市居民用户电价表
用户分类分档电量水平(千瓦时/户·年)电价水平(元/千瓦时)
未分时分时
一户一表居民用户第一档0-3120(含)0.617峰时段0.617
谷时段0.307
第二档3120-4800(含)0.667峰时段0.677
谷时段0.337
第三档4800以上0.917峰时段0.977
谷时段0.487
非居民用户(学校、养老院、居民公建设施等)不满1千伏0.641
10千伏0.636
注:一、居民用户分时峰谷时段划分为:峰时段(6-22时),谷时段(22时-次日6时);
二、居民累计电量在第二或第三档临界点的月份,由于当月超基数部分的峰谷电量数据无法准确区分,具体执行时,该月第二档、第三档的加价按照峰、谷均为0.05元或0.30元的加价水平执行,次月起再按峰、谷不同加价水平执行。

附件2:

2017-2019年上海电网输配电价表

项目电度电价(元/千瓦时)基本电价
不满1千伏1-10千伏35千伏110千伏220千伏最大需量变压器容量
(元/千瓦·月)(元/千伏安·月)
一、工商业及其他用电(两部制)0.31220.26090.21250.17010.17014228
二、工商业及其他用电(单一制)0.38160.33490.30920.29070.2907

注:1.表中电价含增值税、线损及交叉补贴,不含政府性基金及附加。

2.参与电力市场化交易的电力用户输配电价水平按上表执行,并按规定征收政府性基金及附加。政府性基金及附加的具体征收标准以现行目录销售电价表中征收标准为准。其他电力用户继续执行现行目录销售电价政策。

3.2017—2019年国网上海市电力公司综合线损率按6.19%计算,实际运行中线损率超过6.19%带来的风险由国网上海市电力公司承担,低于6.19%的收益由国网上海市电力公司和用户各分享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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